星期三   2020年05月20日 经济晚报 直通·2020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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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2020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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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亮点提前看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如何理解即将到来的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我国民法典有何特色?哪些法条将会对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现有条款有何完善空间?草案亮点都有哪些?带着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多位法学专家、执业律师,解读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首部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覆盖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各阶段的各种权利,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意义可谓深远和广泛。”

  两会期间,即将接受审议的首部民法典草案,应解决时代“痛点”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前进。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宋维强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扼要介绍民法典的重要七大“功效”: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百姓权益;强化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强化人格权保护,保障人格尊严;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推动金融创新;推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家庭稳定;回应科技发展需要,完善网络治理。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菡表示,实际上,民法典的出台是时代的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一大亮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首部民法典将具有自己的典型特色,从草案中便可先行一览。

  “民法典贯彻绿色原则,价值取向一目了然,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向人们警示,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破坏,自然会反作用于人类,给人类制造难以想象的灾难。”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田国兴称。

  同时,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独立成编设计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在孙毅看来,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更全面、充分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让人民生活更具尊严。人格权编在现行法基础上,对“隐私”的定义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内容,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针对现实中层出不穷却往往求助无门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从而为公民建立起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同时对机关、企业、学校等设立防止性骚扰义务,进一步明确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民法典草案独立成编设计了侵权责任,这又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独立设计,彰显了民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法的崇高价值。”田国兴坦言,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从传统民法典的债法当中抽离出来,担当着保护民事权利的神圣使命。

  此外,在田国兴看来,民法典草案遵从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设计了合同法编,并未依照传统民法典设计债权法编。“这种设计集中规定了合同制度及其种类,并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定为准合同,巧妙地将传统民法典债法制度的精髓融化进合同法编中,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不破坏传统体例。”


细化金融行业实务操作


  民法典草案中,虽然很少有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相关法条,又与金融行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会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活动。

  林菡告诉记者:“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做出了更细化的指引性规定。”

  哪些法条将会对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其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草案第522条指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这条规定来看,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中尚未规定的内容。”林菡认为,实践中金融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多角债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规定有助于金融主体据此进一步控制风险,完善金融工具,促进市场贸易活动,推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

  草案合同编中的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对于融资租赁金融活动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第745条指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菡分析称,此条明确了租赁的登记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是重要利好,同时也强调了在融资租赁金融实务中,不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约束,还鼓励进行书面登记确认租赁效力。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于近年来一直野蛮生长,却频繁爆雷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敲打”,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开始加强对于租赁物的监管,重新重视合规及风控。

  民法典的落地,在保证“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下,也从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有利于金融活动法律实务的有法可循。


完善金融安全相关制度


  对于金融行业的影响,孙毅补充称,一是根据民法典草案中的第406条的相关规定,即使未经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虽然还存在,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

  二是根据民法典草案中的第686条,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按照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孙毅表示,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中,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此外,宋维强强调:“我国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应当在维护金融安全、推动金融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担保制度就是直接为担保债权履行而设置的,其本身也具有直接的融资功能,缺乏完善的担保制度,就难以实现金融安全,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根源就在于各种无抵押的融资失去控制。”

(据《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