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3年12月26日 经济晚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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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5日在北京开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等多件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当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草案一审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

拟促使个人求助 网络服务平台规范发展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监管制度,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草案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规定,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

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 口岸应急处置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12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当天上午,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8章57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了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了解,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

(据新华社、中新网)







同步播报


为科技创新“导航”“护航”

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下月起实施


  12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省科技领域综合类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我省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为江西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护航”和法治“导航”。

  据介绍,《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修订已于今年11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充分遵循科学规律、贯彻上位法精神、注重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江西特色,同时,吸收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的重要内容并加以细化,把近年来科技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9章64条,增加了“科技创新主体”和“区域科技创新”两章,并立足江西特色产业、迫切需要和长远需求,调整完善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进一步凸显了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并保障科技创新的主题。


加强依法引导 推动科技创新


  《条例》确立新的指导方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并提出科技创新要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指明方向、正确“导航”。

  《条例》提出,强化科技创新引导。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聚焦我省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航空、医药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及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基础软硬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供给能力,推动原始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

培育创新主体 促进成果转化

  《条例》要求,围绕我省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学工程,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科研基础条件支撑。推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增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研究能力;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明确“护航”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支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资助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建立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条例》还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创新主体或活动应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全媒体记者 储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