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2年11月11日 经济晚报 工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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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12月起施行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11月1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明确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


  据介绍,《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目前,我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明确各方责任 规范过程管理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具体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的责任。

  为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从前期方案报批制度,到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再到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制度。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实施,包括公告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制定修复计划,明确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中利用土石料、临时使用土地、林地政策,竣工验收等。


社会资本参与 加大监管力度


  为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全省各地规范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条例》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收益方式,明确了产权激励、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碳汇交易、金融扶持等政策,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在全国率先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程序、激励政策予以法规明确,尤其是创新性地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机制。

  此外,《条例》首次补充规定了非法开采行为人生态修复义务。《条例》首次要求非法开采行为人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修复矿山,且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