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三人破坏三清山巨蟒峰判赔600万元
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综合考虑,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某明、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倩 记者 林卓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