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等。
据了解,《通知》明确,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此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方面,《通知》指出,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在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020年3月至6月,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据悉,《通知》强调,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得到方便快捷保障。要借助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确定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以及身份证明等信息,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对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记者 林卓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