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0年11月16日 经济晚报 百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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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向业主出售房屋后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归谁?

  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抚州市临川区东旭1号小区人防车位收益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临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依法取得了位于抚州市抚河大道南门路延伸段北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投资开发建设了抚州市临川区东旭1号小区,其中包含了该小区的地下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为7759.8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6992.17平方米,共计规划为200个停车位。

  小区建成交付后,一直由江西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2016年9月,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成立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物业,并于2017年1月解聘江西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对此,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旭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侵占地下人防车位为由,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委员会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的地下人防车位并赔偿车位租金损失118万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其建设费已纳入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中,开发商向业主出售房产后,小区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应随商品房一并转归全体业主,除非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地下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未纳入住宅销售价格。

  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对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没有计入销售房价中的主张,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财务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