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1年01月14日 经济晚报 百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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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出台征信办法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息

  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办法。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也就是说,像互联网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也都属于征信活动,需遵守《办法》规定。

  《办法》较大篇幅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一是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是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是从非法渠道采集;四是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除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提出“负面清单”外,《办法》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提出诸多明确的限制性要求,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办法》指出,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据新浪财经)







城管整治农贸市场环境


  近期,南昌市西湖区南站综合执法队联合市城管局直属一大队对天佑路集贸市场周边出店经营、散落垃圾、乱停乱放、违规小广告等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同时对天佑路集贸市场周边加划非机动车泊位180米,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胡筱兵)







社区党员慰问困难群众


  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朝农街道兰宫路社区党支部开展困难群众结对帮扶走访慰问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党员们陆续走入高龄党员、残疾人、伤残人士以及困难居民家中进行慰问,送上了米、油、奶和水果等慰问品。

(吴凡云 黄前琴 余凤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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