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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近千万!江西一县委原书记获刑9年!

编辑: 王桥来源: 综合2020-02-20 14:02:23

  2020年2月21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四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四华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61.9796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华利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等41人人民币641.5211万元、美元27.5万元、港币2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27.04万元的翡翠手镯、金条等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四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四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7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王四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4月,王四华被“双开”:

  经查,王四华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导致宁都县政治生态恶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脱贫攻坚中做虚功、作风不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担当、不作为;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对配偶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王四华简历

  王四华,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7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秘书科长、工商管理学院党支部副书记;

  2000年11月,任泰和县副县长;

  2002年4月,历任井冈山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2007年3月,任万安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6月,任宁都县委书记;

  2016年11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

  2018年11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职务。2019年1月,中共赣州市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