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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出台12条扶持政策支持企业招工稳工

编辑: 喻轶涛来源: 经济晚报2020-03-03 13:07:29

  经济晚报新余讯(肖喻林 谢金秀 记者 章华)新余市高新区为统筹推进企业招工稳工、务工人员返岗就业,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决定对全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重点企业”)出台12条扶持政策。

  一、推介奖励。推荐务工人员到区内重点企业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市内200元/人、市外300元/人标准,给予推介用工奖励。全市范围内的村(社区)一次性成功介绍15人以上的,给予村(社区)50元/人的奖励。

  二、求职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与区内重点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的求职者,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求职者每人每月200元的求职补贴,补贴时限为达成初步意向至疫情一级响应解除。

  三、交通补贴。与区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江西省内新余市外单程不超过100元/人,江西省外单程不超过200元/人。10人以上包车参观区内企业并签定就业协议或输送10人以上到区内企业就业的,全额报销往返车费。

  四、食宿补贴。在新余高新区求职的市外务工人员,可在“新余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之家”享受三天免费食宿。若自行解决食宿的,可享受一次性食宿补贴100元/天,补贴不超过三天。

  五、安家补贴。市外务工人员在区内企业连续就业1年以上的,如自行解决住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5000元。其子女进入幼儿园学习的,给予一次性保育补贴1000元。其子女义务教育可就近入学,享受“两免一补”。

  六、吸纳就业人员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新吸纳就业人员补贴,已享受一次性稳岗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新余市启动到解除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企业名单由新余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认。

  七、劳务派遣用工补贴。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市场方式解决用工问题,凡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并新增使用派遣员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奖励。

  八、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给予1000元/人/年的吸纳就业补贴。

  九、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500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等对在职员工开展培训的,按照取得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给予1000-5000元/人的培训补贴。企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3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6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十、吸纳见习人员补贴。对能够持续为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并享受见习补贴政策。对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业吸纳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给予最低工资标准70%-80%的见习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一、缓缴企业社保。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十二、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