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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庭广众损人名誉 法院判决为其正名

编辑: 喻轶涛来源: 经济晚报2020-08-02 14:50:52

​  家和万事兴。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诉讼,哥哥因出言不慎,弟弟、弟媳妇将他告上了法庭。

  被告李泉(67岁,化名)与原告李双(63岁,化名)系兄弟,原告付英(女,60岁,化名)与李双系夫妻。2020年4月,李泉在李双居住地遇到其弟李双、弟媳妇付英,双方发生口角。在口角中,李泉当着弟弟、弟媳妇所居住的院子10余位邻居面,称其弟媳付英与公公(李梦)有一腿,故其弟李双、弟媳付英诉诸法院。诉讼中,被告李泉当庭表示愿意道歉。为此,法院当庭主持了双方调解,因原告李双、付英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泉停止对原告李双、付英的财产侵害及付英的名誉侵害;二、被告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经法院审定),如被告李泉到期未书面向原告付英赔礼道歉,法院将判决书相关内容张贴至原告付英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

(吴凡云 涂克洪)

  点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泉因一己私愤,于大庭广众之下口无遮拦,出口成“脏”,恶语伤人,给他人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所以,法院判决李泉向其弟媳付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完全合理合法。希望经此一案,李泉能有所反省,言论虽自由但有界限有尺度,出界也必处罚。

(点评人:肖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