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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

江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正式施行

编辑: 朱丽梅来源: 经济晚报2020-12-22 15:14:33

​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12月21日,记者从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一流的政务环境和一流的法治环境,实现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确定其他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此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经验、新做法。

  《条例》要求,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条例》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并且,还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工人才的培养力度。

  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促进与企业开展合作,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

  (记者 林卓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