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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全国首个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

如何界定性骚扰?明确3个构成要件

编辑: 邹舒云来源: 南方日报2021-03-25 14:46:18

​  近年来,发生在职场、学校和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性骚扰事件时而发生,引发社会关注。3月24日,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下称《指南》),成为我国首个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

  《指南》直面当前性骚扰社会热点问题,细化了民法典防治性骚扰规定,明确性骚扰概念、表现形式、相关制度措施等,对提升全社会防范意识,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完善性骚扰防治机制,特别是构建党政主导的维权机制有重要意义。

  《指南》将“性骚扰”定义为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该文件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3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二是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三是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根据《指南》,“性骚扰”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形式。比如,言语方面,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笑话,以及其他不受欢迎与性相关的言语。文字和图像方面,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以及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等。肢体行为方面,列举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指南》主要适用范围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并首创了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要求这些单位设立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培训以及受理性骚扰申诉、举报和处置。同时,对加害人依情节轻重,给予包括赔礼道歉、调职、降职、警告、开除、列入黑名单等不同程度的惩戒处分。

  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可参照执行,且规定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应在明显的地方张贴“禁止性骚扰”标识,公布性骚扰投诉处理热线电话等。

  “针对性骚扰行为,不仅需要事后的司法惩治,更应注重事前防治。”国务院妇儿工委特邀专家刘澄认为,《指南》明确了防治主体,把防治性骚扰从个人私密事件转变为个人和公共机构的共同责任,且推动建立一整套程序化操作性极强的运行机制,可使性骚扰行为在始发阶段得到制止,有效解决了司法取证难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但性骚扰并非不言自明。作为侵权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应明确界定其内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指南》填补了对性骚扰定义的空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祁建建认为,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单位防治性骚扰机制,具有开创性。在性骚扰的处置上,《指南》明确具有从属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的人之间不适用调解,有助于加害人承担应有责任、受到应得惩罚,也有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在求助投诉后再次受到权力关系的控制。

  (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