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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台合理布局规定

编辑: admin来源: 经济晚报2021-03-30 16:4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弋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设定标准:

  (一)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间距限制:

  1.城区主干道和繁华区:万客隆商业区、龙城商业区、胜利路、环城路、广场路、志敏大道、凤凰大道等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其他街道和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二)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1.居民住宅小区、工厂、矿区内4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居民住宅小区、工厂、矿区外沿街、沿路商铺按其所在位置的路段属性划定零售点间距。

  2.行政村或自然村内3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大型集贸、农贸市场:弋江镇、南岩镇与桃源社区内农贸市场,每20个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三)以下特定区域,根据功能需求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火车站和汽车站候车室内、龟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但火车站、汽车站、龟峰景区周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2.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立1个零售点。

  3.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

  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大型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的限制:

  1.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要求为本人实际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且有固定经营地址的除外)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4.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抓获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5.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与进出通道口可安全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幼儿园校园内及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安全通行距离30米以内的。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6.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等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墙脚边沿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直线距离;

  校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的大门、小门、侧门,不包含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

  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测算标准:从门的两侧边缘半径范围内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八条  本规定中农村或居民住宅区的人口数量参考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条  本规定由弋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根据弋阳县经济发展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效果需要调整的,经相应程序对有关条款调整后予以发布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合理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省弋阳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