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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浅谈民间借贷机构的刑法保护

编辑: 经菀来源: 经济晚报2024-01-21 09:00:58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为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大胆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土壤。特别是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明确提出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为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强化了目标、提供了保障。

  如何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民间借贷机构及其业务的缘起与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与官方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多指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部门,在国外的理论研究中被称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国内的相关研究尚未对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清晰的界定。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业务”一般是指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除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民间借贷业务的出现可追溯到1988年前后,由于正规金融力量在农村以及中小企业中覆盖有所欠缺,导致一些地方借贷缺口逐渐增大,私人借贷业务应运而生,其本质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信任或者说信用作为保障建立起的借款模式。因此,这种借款也被称为“信贷”。

  “信贷”的出现对于当时我国一直坚持的只有银行才能够掌握“信用”的观念是迥然不同的,可以说是对传统银行业的巨大冲击。但是,由于这种信贷在起步阶段多为“互助型临时小额资金借贷”,并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财政和群众借款的压力,因而这种“信贷”模式很快便扎根于以熟人社会作为基本关系的地方,借贷规模逐渐增加,并且形成了民间注册的借贷机构。

  回顾民间借贷在我国30多年的发展过程,由于其“交易成本低、手续方便、方式灵活、获取信息成本低、能够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的特性,在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所以无论从民间借贷的社会背景,还是从民间借贷的功能与价值出发,目的与愿景是美好的,对于中小微企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也有不少助益。

  二、民间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刑法保护基本原则

  刑法作为我国的部门法之一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重要目标就是保证我国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安全发展。同时,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也从侧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充分肯定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利,厘清风险金融活动与金融犯罪的界点,需要遵循以下刑法原则:

  第一,公平原则。刑法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即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旦涉罪,就应当平等地受到刑法规制。同时也意味着,还要通过刑法立法活动明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权力与义务。在当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深度融合发展的经济格局之下,对于民间借贷机构业务可能涉及犯罪的问题,不能仅仅围绕着民间借贷机构的刑事责任展开,也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追究相关监督部门的过失责任,从而以平等的视角对犯罪后果进行公平追责。

  第二,刑法谦抑原则。刑法是对于前置法的保障与补充,并非所有行为都需要进行刑罚处罚,只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行为才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对于一般的风险金融行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为规制的依据,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才应当启用刑法对其定罪处罚。

  三、对于扶持民间金融业务的相关建议

  第一,从观念上来说,应当正视民间借贷金融这种全新的金融方式。

  第二,从刑法规制方面来说,对于民间借贷的运营模式应当适当放宽,具有合法资格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行为,刑法应当予以容忍。

  第三,从国家扶持方面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资金获取困难的问题,从而减少其向高利民间借贷机构借取大量贷款,进而引发相应的犯罪问题。

  (作者:董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