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赣中无线电监测中心:反无人机设备不能想买就买想装就装
编辑: 李盛元来源: 经济晚报2026-09-17 11:12:03
编辑: 李盛元来源: 经济晚报2026-09-17 11:12:03
【案情】
2025年11月,赣中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到省内某重点化工企业干扰申诉:厂区内数十台工业AGV(自动导引车)频繁出现定位失联、路径偏移,物料转运中断,生产受到影响。经现场监测定位,确认干扰源为该企业年初自行加装的无人机侦测反制设备。
【调查】
经查,该企业出于厂区安防需要,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擅自安装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且未按规定开展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和报备。该设备在GPSL1、GLONASSL1等卫星导航定位频段发射压制信号,且为全向无差别覆盖,信号范围超出厂区防控实际需求,既阻断外来无人机信号,也对厂区内依赖卫星导航的全部AGV造成有害干扰,导致定位失准、调度紊乱。
【定性】
该企业存在三项违法情形:
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该企业不属于依法可以配备无人机反制设备的主体范围,其擅自设置反制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的规定,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的规定。
对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反制设备无差别压制定位频段,对企业自身依法使用的AGV卫星定位业务造成干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禁止性规定。卫星导航信号涉及工业生产安全,属于特别保护的频率范围。
未履行电磁环境安全评估义务。采购部署反制设备前,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未履行报备程序。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关闭生产核心区域的定位压制功能;按照“定向、限时、限功率”原则调整设备参数,划定精准管控边界;补办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和报备手续;接受现场普法教育。整改后,厂区AGV定位准确率恢复至100%,生产秩序恢复正常。
此外,若干扰行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赔偿;情节严重、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以防黑飞之名行无差别干扰之实”,折射出企业在低空安防中的法律认知误区:
反制设备不是想买就买、想装就装。只有军队、警察以及经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才可依法配备反制设备,且须在指导监督下从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即使出于安全目的也不能成为擅自设置的合法理由。
部署反制设备必须坚持“先评估、后使用、限范围”。确有需求且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取“定向、限时、限功率”技术措施,将干扰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防了外贼、伤了自己”。
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用频设台均须依法许可。擅自设置发射设备,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中,必须强化无线电法治意识,做到依法用频、合规设台,确保电磁空间安全与生产安全同部署、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