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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编辑: 来源: 中新社2017-06-19 17:04:00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对
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了正确实施刑事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看守
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做到依法、文明。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
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到,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
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考性分押分管,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
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
独关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等执法活动进行法
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
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聘请执法监
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编辑:丁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