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1年07月15日 经济晚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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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今起施行 增加“首违可不罚”规定

“电子眼”等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电子眼”须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热议。

  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说,这样规定能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

  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

  此外,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规定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

  “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第49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张晓莹解释说,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据悉,“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

  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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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首违可不罚”?


  法律还新增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她说,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她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她举例说,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据《北京青年报》)